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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 2024-01-01 1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2、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
    3、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5、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6、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则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达等法定解除事由,那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以通知的方式行使,通知到达相对方则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法律分析:买方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3、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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