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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嘉定XX工作,由于刚上班两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老板只垫付了医疗费,至今已有两个半月,事故是火花引起的爆燃,面部和右手烧伤,到现在还没有愈全,两个月的工资一分钱没发(由于当初商定的基本工资6000元/月),现在在家休息,老板是不闻不问。我现在怎样索赔。由于刚上班两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老板只垫付了医疗费,我现在怎样索赔。

医疗纠纷 2019-04-29 0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工伤休息的期间还可以要求单位发工资吗?工伤期间工资是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暂停工作的期间,依然享受的劳动报酬。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工伤期间工资是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暂停工作的期间,依然享受的劳动报酬。工伤期间工资正常支付,若有克扣的,可向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营业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如果属于工伤,首先要注意工伤的认定:   
    一、首先要申请工伤鉴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为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其次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赔偿数额。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关于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可见,工伤期间的工资与工伤前的工资标准一致,绝不是只有基本工资。

  • 1、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n
    2、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延长停工留薪期、继续医疗、工伤复发治疗、配置辅助器具、疾病与工伤关联等确认事项,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n
    (1)《工伤认定决定书》;n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n
    (3)被鉴定人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专科医疗诊断证明;n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存在供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n
    (5)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
    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n
    4、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从劳鉴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至五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研究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n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自作出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n
    6、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n
    (1)被鉴定人市级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n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给予出据的再次鉴定(介绍)函。n
    (3)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
    7、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n
    8、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n附带律师咨询:访问:法律咨询贴吧。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申请工伤认定,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能否获得双倍赔偿,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一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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