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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A.并在他的黑煤窑承包出煤.到年底欠A14700元承包费.与2006年给A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今欠到A现金...元.欠款人是我.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后来煤矿我没在继续干.我把当时的设备都留给A.以作抵消债务.但没撤回欠条.之后双方再没有联系.直到2015年11月9日A拿欠条把我告到法院.告我的理由.是我向他借款后.多次讨要后.与2006年4月6日.把剩余借款打了欠条.他把欠款说成是借款.由于年代久远...我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欠条是承包费.也没有设备抵押的证据.但他也拿不出06年到15年向我要钱的证据.法院判我还款.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上诉吗.该如何办你好.我在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A.并在他的黑煤窑承包出煤.到年底欠A14700元承包费.与2006年给A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今欠到A现金...元.欠款人是我.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后来煤矿我没在继续干

债权债务 2019-04-13 2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4、利息支付问题,有关借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欠款的利息利率问题却没有统一的规定。
  • 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 p2p借贷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 本金逐渐增加 所谓等额本息还款,就是指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贷款。即借款人归还的利息和本金之和每月都相等,利息和本金占计划月还款额的比例每次都发生变化,开始时由于本金较多。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借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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