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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药店买了4个月才过期的药,没有告诉我。这种药是临时药吗?

消费者维权 2024-01-03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药店买到了过期的药物,首先你可以先到居住地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受理后案件后会和你一起到药店与负责人进行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药监局也会对该药店进行相应的处罚,处以罚款,严重的会吊销许可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你可以保留该过期药物到居住地管辖的法院进行侵权起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市民买到过期药品,可以向属地的药监局进行投诉,药监局执法人员会依法对药店进行处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分析:过期药是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属于劣药。药店决不能出售劣药给消费者。销售劣药的处罚是:没收劣药,并处13倍的罚款。如果你买的药品是超过有效期的,你就到药店直接说明,要求退药是最起码的要求。否则你可以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也可以向315消协投诉,甚至在药店打110求助。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 一、药店可以卖临期4个月的药吗1、药店不可以卖临期4个月的药。药店卖临期4个月的药可以申请赔偿,过期药品是属于劣药,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的,药品监督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二、消费者维权的正确途径是什么消费者维权的正确途径如下: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作为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例如,将购买的物品给经营者看,确保是假货,对方认同后,给予一定的补偿;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其反应问题,请其进行维权;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不了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向其反映购买的东西存在质量等问题,然后告知是哪个经营者卖的,让行政部门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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