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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审中的诉求是债权债务转移,但发院给我判的是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请问法院是不是有点违规,谢谢我在一审中的诉求是债权债务转移,但发院给我判的是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不是有点违规

债权债务 2019-05-13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能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1、民间借贷不论数额多少,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这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的利率标准。  
    2、如果约定超过24%至36%的部分,借款人已经实际给付的,也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不得以超过24%为由索回。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有偿民间借款的利息应在借款使用后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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