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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纠纷问题!在8年前一次地方规划中,我们家赔老房子赔了10多万,一块地卖了10多万,然后留了一块地修了酒店和住房一体的一栋楼!在10多年前地和房子是奶奶的,后边奶奶嫁了个老头,把户口迁走了,房子和地剩的户主是爸爸,所以8年钱赔的钱政府直接给爸爸了!如今奶奶老了,我们接回家赡养着,可是奶奶让她的大儿子和三女住我家不准她们走,并切来分我家房产!说房子是她的,土地是她的为由霸占我家房产!当年的户只有我爸爸一人,她们户均不在!关于房屋纠纷问题!把户口迁走了,说房子是她的,土地是她的为由霸占我家房产!她们户均不在!

综合法律 2019-05-26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怎么处理,  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那么,  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的  优先购买权人因主张权利与出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出卖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根据优先购买权人的性质和特征,买受人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关系,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宜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如果因情况需要须由买受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实真相的,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应将出卖人列为被告,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买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胜诉,买受人将因买卖关系无效而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胜诉,买受人将合法受让和占有标的物。  
    (三)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关系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权人应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  
    (四)处理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原则  既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滥用优先购买权以致损害出卖人和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下情形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儿子不赡养老人,老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儿子尽赡养义务的,法院判决后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 房产证是你的名字,那房屋的所有人就是你,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该房内还有其他人的户口,他们可以主张居住权,问题出在这里。你不处理该房产,大家相安无事。但如果你要出卖房房屋事情就来了,他们不同意迁户口,卖房就碰到麻烦了。
  •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我国“房随地走”、“房地一体”以及“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对土地查封的效力必然及于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房屋的效力也及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此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原则。在司法查封法律效力依然存续情况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查封土地的目的是为了限制物的所有权的转让而非债权转让,因此,“不得转让”是指不得进行物权转让,并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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