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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法院怎样判?

刑事辩护 2024-01-06 0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对犯该罪的自然人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到二十万罚金;对犯该罪的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法院的判罚: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实际的犯罪情节,在法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定罪量刑。法律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法院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的裁量标准为,对犯该罪的自然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到二十万罚金;对犯该罪的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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