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婚前父母出的钱帮我买的房子,购房合同是我的名字,婚后房产证加了她的名字,房子贷款都是我父母帮还的,装修也是我父母出的钱,现在还有10万贷款没还,产权证还抵压在银行,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这房子属于婚后财产吗?如果我要把她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需要什么手续?婚前父母出的钱帮我买的房子,购房合同是我的名字,双方协议离婚,如果我要把她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 2019-05-29 0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经法院判决后,仍不配合房产过户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时,依法向房管局下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予以过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离婚时房产的价值计算是最复杂的,房屋在离婚时实际的成本包括已投入首付款、房屋装修款和已归还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贷款还请之前,实际上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而且房产还存在着理论上的增值部分。
    所以在分割房产时,不但要划清婚前和婚后财产、划清遗留的债务责任,还需要对理论上的房产增值进行分配。
    对于父母为子女买房时投入的首付款包括装修款可以视同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对房产增值分配时相应按照这部分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剔除计算;也可以视同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房产增值需要全部分割。
    遗留债务原则上谁得房产谁负责归还,计入房产投入的成本,对于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按照双方实际投入成本的比例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除非你们另有约定,离婚协议书上只需要写明分割计算的结果:通常谁得房子谁负责还贷,并要就房产增值拆分给予对方补偿。
  •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  
    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二、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处理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共同债务还是共同财产均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和承当。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其他的分配和承担方式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依照规定进行。
    但是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约定的债务承当方式不能够对抗债权人。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青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