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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逃学有权开除学生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07 0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高中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吗1、高中学校可不可以开除学生,需视情况而定:(1)对于处于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是没有权利开除学生的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只能进行批评教育工作,让其认识错误,进行改正;(2)如果纪相当严重的情况,高中有权利开除学生。2、法律依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12者;(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二、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下: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 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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