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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领养一个女孩,现在孩子没户口也没出生证明,知道生母

离婚 2019-05-29 04: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 你好,领养孩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关于领养孩子入户登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满足领养条件的市民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首先,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第二步,凭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
      第三步,拿着这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可以补办一个“出生情况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它作为“人生第一证”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在办理许多证件手续中,出生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丢失,在今后的生活中将带来不少麻烦。
    所以,家长们应妥善保管子女的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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