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你好,我在去年十月份,在工作时,被工作中的飞来的蓄电池碎胶把左眼击伤,导致失明,花了一万多块钱把眼睛里面的晶体换了,现在视力一半都没有,还时不时的感觉眼睛胀痛,阳光下眼睛很难睁开,影响到右眼,直到现在,我把工伤申请表填了,要求厂里给予赔偿,可是厂方只把药费和部分伤假报了,不给予赔偿,至于工伤申请表迟迟不签字,也不管不问,我现在要求厂方给予伤残赔偿,陪护赔偿,交通赔偿,在医院生活赔偿,可以吗?我把工伤申请表填了,不给予赔偿,我现在要求厂方给予伤残赔偿,交通赔偿,可以吗?

工伤赔偿 2019-04-01 0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首先需要相关定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属于几级伤残,并出示相关证明;

    2、如果伤残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需要划分事故责任,一般在发生事故时,都需要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的,进行责任划分;

    3、拿着自己的保单以及伤残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根据保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一般都有明文规定。
    保险公司的意外险的伤残赔付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按保额的比例赔付,十级赔付保额的10%,九级20%,八级30%……一级100%
  • 您好,请按以下步骤来操作:
    1,您需要先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许多,不仅仅是劳动合同)
    2,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索要赔偿
  • 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没有工伤伤残的赔偿,只是享受工伤待遇,医疗期间的工资薪酬待遇不变,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费用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一、单位给你申请工伤鉴定或者你自己也可以去申请工伤鉴定,(到当地社保局进行申请),所需材料一般是:医疗诊断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工伤鉴定申请表(社保局提供)。
    二、赔偿项目: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原来的工资待遇给(用人单位支付);
    5、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都是由保险基金支付;
    6、伤残津贴,保险基金支付。(依照伤残等级来,7-10级没有)。
    三、具体标准: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每满一年发给
    0.4个月工资,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按伤残等级来;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每满一年发给
    0.4个月工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眉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