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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xx网经营海外保健品,原告在其网店大量购买后以“产品无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倍购物金额。想咨询下律师,作为被告,这种诉讼有没有打赢的可能。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代购产品由海外运输到国内,经国内仓库中转后再转售给消费者,并非直接由海外发到消费者手上。原告在其网店大量购买后以“产品无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倍购物金额。有没有打赢的可能。

诉讼 2019-06-02 19: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
    (1)刑事诉讼;
    (2)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提起讼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可以选择或者委托仲裁组织指定仲裁员;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就惩罚性赔偿,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在此需要对什么情况属于“经营者明知”进行合理解释。
    从规范内容看,经营者明知虽然是实体法中的要求,但其真正的落实却要依靠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规则。然而,关于经营者明知的举证责任规则迄今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据此,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法官即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能力去分配举证责任。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掌握方面的差异,显然不应要求消费者去证明,而应该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对于自己的“非明知”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认定经营者是明知的,除非其可以举证证明其确不知情。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③死亡赔偿金;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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