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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收养手续是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子女抚养 2024-01-12 0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赡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处理如下:如果确认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且找不到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按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处理;如果找到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的,应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收养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收养的孩子对他的亲身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自愿赡养的也可以赡养。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赡养义务不随收养关系一并解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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