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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目前工作已满半年。现公司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让我做到月底,目前离月底还有10天。但是合同上注明任意一方可提前7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我是不是就不能获得一个月的赔偿了现公司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注明任意一方可提前7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就不能获得一个月的赔偿了

劳动纠纷 2019-04-06 20: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自己辞职通常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以下的损失:


    1、无法享受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2、无法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2、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文字,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其实此行为就依法演变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过程了。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解除的规定。所谓预告解除,是指无需取得对方同意,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从有关条文的规定来看,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较,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劳动合同法》是以劳动者享有权利的角度来规定的,它明确了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劳动法》的规定则是从劳动者应履行义务角度来规定的,它强调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的权利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必须提前30天预告,即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二是预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明确了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第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体现,即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利的体现,该权利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享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但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然给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甚至带来损害,为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该权利行使加以了限制,即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能够有足够时间安排人员替代辞职的劳动者,尽可能降低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带来损失。但试用期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相互磨合时期,法律允许双方在试用期相互进行考察和选择,任何一方觉得对方不适合自己,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把试用期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作为预告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况来规定的,而《劳动法》则是作为劳动者即时解除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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