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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包工头欠材料费一直不给,后来去工地拉了他一些材料,拉的材料已经变卖,对方要告我

讨薪 2024-01-15 08: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包工头欠钱不还的,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再者可以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最重要的是注意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依据:包工头欠钱不还的,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再者可以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最重要的是注意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三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工地拖欠材料款不给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工地拖欠材料款不给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工地拖欠材料款不给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工地拖欠材料款不给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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