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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每年只有四五天时间,每天也就一个小时。离婚时协议是16岁之前是每年十天的探视权。每次见孩子都是各种借口,缩减时间。怎么样才能保证我看孩子的权益?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离婚时协议是16岁之前是每年十天的探视权。怎么样才能保证我看孩子的权益?

离婚 2019-04-03 14: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协助和配合的法定义务。  具体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自行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会判决离婚。但这对于起诉则没有时间限制,您随时可以起诉。子女的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不得剥夺。婚前共同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这与对方离家没有关系。
    房贷只要是婚后所还,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除非您可以清晰证明还贷所用的钱是您的婚前存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否则对分割财产没有影响。
  • 夫妻双方如果就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事项能够达成协议,可以选择进行协议离婚而不走诉讼程序。如果双方协议离婚的,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相应的离婚协议即生效。
    在未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生效。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在协议上约定一方无探视权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因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因法律也未明确约定具体探视的频率,那么在实践中,只要是合理的探视,抚养小孩的一方就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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