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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股份制公司,我作为XX员工,在2015年九月至今未发工资,在前天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辞职,只是在大门口张贴辞职书,然后很多领导都提交辞职报告,员工找不到人,工资统筹都没地方要了,真想其破产,不知道符合破产条件吗?据说公司外债1个亿了我公司是股份制公司,在前天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辞职,真想其破产,不知道符合破产条件吗?

破产清算 2019-04-04 08: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工伤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工作情况选择辞职,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
    2.工伤职工无论是否离职,都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 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公司解散(倒闭)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将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可见,职工工资是要得到优先偿还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职工要注意看护好公司资产,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或隐匿。同时,可以由企业工会出面协调,并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欠发的工资应该能够得到偿还。
  •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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