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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退股?

股权转让 2024-01-18 2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退股的。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达到退股的目的: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按照章程原本应该解散,后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退股的。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达到退股的目的:
    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按照章程原本应该解散,后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续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不可以强制股东退股。只要股东如实出资,便享有股东权利,股东退股便必须是自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一个法人,有财产权,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所有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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