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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家老婆与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而我又确实不想卖房,无法履行该合同。但如果我们不履行合同,依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则我们就要承担近2万元的违约金。请问,如果走法律诉讼途径,我们应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家老婆与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依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我们应承担什么责任?

房产纠纷 2019-04-08 12: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相关法律规定,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视为违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关于开发商违约后的违约责任问题,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具体金额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合同而定。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
    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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