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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房屋被征收拆迁,但我和租赁户合同终止后,租赁户不愿退还房屋,要为我要赔偿款,这样有可能得到吗? 合同中写有国家征用我不负责赔偿的我房屋被征收拆迁,但我和租赁户合同终止后,租赁户不愿退还房屋,这样有可能得到吗?合同中写有国家征用我不负责赔偿的

国家赔偿 2019-04-02 14: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本案可能适用到《民法通则》、《侵权法》、《民事诉讼法》等;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依然还会在本案中有所引用;
    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哪些请求都要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4、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求被告履行原调解书的第
    二、三项内容及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5、调解书的第
    二、三项内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对给你带去的财产损失只要有证据就行;
    6、去看劳动合同法及保险条例等;
    7、能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等;
    8、让执行法官或你的代理律师算一下

  • 一、您为实际承租人,建议尽快去房管所变更承租人; 第
    二、如确有分配通知单,上面明确写明此处房屋分配给父您亲等3口人,与其他人无关; 第
    三、变更其他人为承租人的可能性不大; 第
    四、您积极应诉即可; 第
    五、公房不可以分割; 第
    六、物权无诉讼时效,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具体要看对方的诉讼请求; 第
    七、如果您是产权人,则其他人没有权利分割拆迁相关权益; 第
    八、可以通过诉讼变更承租人。
  • 房屋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基本情况  2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3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  4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及给付时间,产权调换的方式下的回迁  5补助费用  6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需要大家注意:  
    (一)法定条款部分  《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条从补偿、安置、搬迁三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订立拆迁合同的必备条款。  
    1.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房屋拆迁中的拆迁人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的约定,对被拆迁人所受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拆迁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关于拆迁补偿的标的物  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同时,该房屋的附属物也应当作为拆迁补偿标的物。所谓附属物,一般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但不是独立的建筑。一般情况下,该附属物应当具有合法性,其来源和安装制作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且临时建筑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说,临时建筑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存在并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当事人可在批准的期限内使用,享有利益。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能够补办手续的,则可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二:一是必须拆除。按照《城市规划法》必须拆除,属于本身就应当拆除,在拆迁中更应当拆除,没有理由从原本没有利益的行为中获益。二是允许其经过改正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如果取得合法建筑的地位,自然能在其上成立所有权,该建筑的拥有人就可以所有人的身份获得补偿。  
    (2)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该补偿实质上就是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价买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属于房屋买卖的一种,只不过该买卖是受到强制的,价款也受到市场评估价的制约,拆迁人不能脱离市场评估价来主张房屋的补偿价格,故在称谓上多使用“补偿”而少用“买卖”。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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