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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的房子,如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可以要求房子过户给小孩吗?

离婚 2019-04-14 12: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交起诉书以及以下相关的证据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 离婚时债务应一并处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然包括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审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就是公民经常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住房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所有。如果房产是婚前男方买下,登记人是男方一人,那么住房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如果房产登记在她人名下,就是他人合法的财产,小夫妻离婚时,也无权分割该住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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