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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来我们家墙外偷听犯法吗

刑事辩护 2024-01-30 1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偷听,如果仅仅是偷听,属于道德范畴,不是违法犯罪。如果讲偷听的内容传播,属于治安处罚范畴,如果传播达到一定规模,甚至引起严重后果,就成为侵权和犯罪了。
  • 在别人门外偷听的行为属于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果存在窃听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情节较重,比如多次窃听,严重扰乱他人生活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别人门外偷听的行为属于窃听他人的行为,会构成行政违法,可以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法律分析
    1、在别人门外偷听的行为属于窃听他人的行为,会构成行政违法,可以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
    1、在别人门外偷听的行为属于窃听他人的行为,会构成行政违法,可以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
    2、视情节可以处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果存在窃听他人隐私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情节较重,比如多次窃听,严重扰乱他人生活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隐私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利,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对公民个人尊严和人格的保护,因此,窃听的行为,是在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知悉他人隐私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给公民的生活带来困扰,应当予以制止,因此,会受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法律分析:犯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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