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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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律师-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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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松原律师-孙士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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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律师-毕艳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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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行政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继承,征地拆迁,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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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老人骑电动车斌路被救护车撞了责任怎么划分
老人骑电动车被救护车撞,应首先报警,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对认定不服,可申请复核。根据责任比例,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把70多岁的老太太撞伤然后得了白肺 在保险公司的报销范围之内吗
常见处理方式包括:1)查看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范围;2)联系保险公司,提供必要证明文件申请理赔;3)如遭拒赔,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选择处理方式时,应综合考虑个人情况和合同内容,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你好咨询一下8年前有一场交通事故
领取伤残补助需准备工伤认定书、工伤待遇申报表、劳动能力鉴定等材料。流程包括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携带相关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
倒车时碰到一个老人。当时送去医院检查没事,但是伤者就是不出院,怎么办?
简要回应:遇到伤者不出院,应依法处理。 具体操作: 1. 收集医院出具的医疗病例证明和休假单据,作为赔偿依据。 2. 与伤者或其家属沟通,明确赔偿标准和期限,尝试达成协议。 3. 若沟通无果,可请求交警部门介入调解,协助双方达成一致。 4. 调解失败时,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在整个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理智,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撞人,有强险,伤者不严重,但是不出院,保险报的够用,想多要钱
当事人撞人的,交强险会在限额范围内赔偿以下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骑着电动车逆行,没有撞到别人,我该不该负责?
我骑着电动车逆行,没有撞到别人,别人却因为躲避,自己拐把摔倒,我该不该负责?
车祸导致一条腿骨折。车祸导致小腿骨折。当对方负全部责任时。如何改变赔偿标准
车祸导致一条腿骨折。另一方全权负责。如何改变赔偿标准?车祸导致小腿骨折。当对方负全部责任时。如何改变赔偿标准
16岁以下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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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的孩子出车祸有了,我想问一下老家的理财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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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某某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某某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某某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某某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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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2022年3月,孙某购买朱某二手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向朱某支付36万元车款,朱某将车辆及所有手续交付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买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法院审理A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谁。孙某与朱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孙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孙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购车款3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及交强险保单可以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系2022年3月2日,签订合同的当天即完成付款与交付车辆。而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故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后即取得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无法对抗物权。邢某辩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在38万元到50万元之间,孙某与朱某达成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某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得执行涉案车辆。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原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当予以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异议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该类案件中,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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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如何确定事故赔偿
会因为一些干扰因素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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