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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在某手机店买手机,我说是要全网通的这款手机,在我支付了1999元后,发现自己购买的手机已被拆开了,而不是自己拆开的。到家查询后发现,这款手机不是全网通,而是移动全网通。移动全网通没有全网通好,价格也比较便宜。但是给我的价格却是全网通的价格。咨询期间,销售人员以及其他服务人员并没有任何解释过时移动全网统,我认为有欺骗的行为,而且误导了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损失,故意 告知虚假情况, 隐瞒真实信息, 诱使对方在不知真实的情况下完成交易,他们是否构成了欺诈行为?我是不是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法要求赔偿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的费用。在我支付了1999元后,是否构成了欺诈行为?是不是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法要求赔偿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的费用。

消费者维权 2019-05-22 14: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由于其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法律会从重处罚。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区别如下:  本罪虽然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三)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四)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五)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六)欺诈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是购买的商品对消费者人身造成伤害,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和生产厂家赔偿损失。法院专门有一个案由就是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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