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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投放广告出现误差“立减20”写成“拍下立减20”(电脑端写“立减20”需要领取优惠券才能减价,手机端写“拍下立减20”),客户误认为拍下自动减20元拍下后投诉我方虚假宣传,我方收到客户反馈后,主动承认错误,并提出可以赔偿200元给客户,或者多优惠给客户,或者客户不喜欢可以无理由退换,我方承担退货费用。(我方可提供其他客户确实享受到该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优惠),综上所述,我方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呢?

消费者维权 2017-08-30 18: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店堂告示,歧意。按有利于消费者理解。反正你要优惠20.兑现即可,不要纠缠。10倍赔偿既已承诺,也应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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