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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发生是在半小时内在银行进行的闭合循环转账,债务人实际上没借到钱,在转账的备注栏内写的是还以前欠债权人的钱,债权人以此为依据在法院起诉我,这是属于虚假诉讼吗?我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担保人,债权人以此为依据在法院起诉我,这是属于虚假诉讼吗?

诉讼 2019-05-02 00: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追讨债务时的注意事项
      
    1、讨债中防止逃债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
      
    (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
      
    (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
      
    (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
      
    (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2、讲究技巧、策略
      讨债前要认真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请教顾问、专家基础上,确定讨债的方法、策略。讨债中要振振有词,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对方把柄,攻其薄弱环节,出其不意,以决制胜。针对不同性格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对“强硬型”的,运用沉默策略,软硬兼施策略;对“固执型”的可采用试探策略,先例策略。
      
    3、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动之以情”:凭着多年积淀的友情,只要说到伤心为难处,对方不会不有所考虑。“晓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晓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辅之以利”:在事实基础上给客户一定的让利,保本舍末,或许能激起客户有效回款的积极险。“诉之以法”:山穷水尽,仁至义尽,别无选择,诉之以法。以上就是债权人债务追讨的相关信息。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如果你只在借条上写“担保人:某某某”,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只有写明了“一般担保”或者写“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本人才负责偿还”等类似字眼时才属于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的说,一般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人(即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像你所说的情况债权人是可以起诉你的。
  • 关于债权人到法院进行起诉会如何判决的问题,具体解答如下:
    1、法院会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3、法院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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