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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房屋抵押通过担保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借了30万,借期半年,2014年4月我通过担保公司换还了11万,5月还了19万,当时没办手续,到了8月底我出售房子才把手续结清,欠条没收回,担保公司人说已消 毁,到2O16年11月我接到法院传票,说出资人把我告了,因为我还有19万没还。一审我胜了,说借条已过年限。二审对方找了两个伪证,说在2015年端午节前后给我要过一次钱,就这判我输了,现在我该怎么办?当时我在北京工地,有人(几十个工友,老板)可以证明我当时不在洛阳。我用房屋抵押通过担保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借了30万,2014年4月我通过担保公司换还了11万,现在我该怎么办?

抵押担保 2019-04-14 0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其他人贷款时,需要书面借条作为凭证,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 受法律保护。 区别: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如果是债务纠纷,当事人已经起诉,而法院下达传票,欠款人外逃,其家属拒收传票,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公告送达传票。送达后公告期为六个月。如果被告不按时到法院参与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欠款人财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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