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结婚一年想离婚彩礼5万 婚后对方将名下车辆过给我,那么离婚彩礼和车辆怎样分割彩礼和车辆怎样分割?你好 结婚一年想离婚彩礼5万 婚后对方将名下车辆过给我,那么离婚彩礼和车辆怎样分割?那么离婚彩礼和车辆怎样分割彩礼和车辆怎样分割?结婚一年想离婚彩礼5万 那么离婚彩礼和车辆怎样分割?

离婚 2019-04-21 15: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 《意见》第十条强调要求“按照习俗”给付才能适用,那是不是没有“按照习俗”给付的附条件的赠与,就不返还呢?回答是否定的,结婚前给付财物,各地皆有,何为“按照习俗”难以判断,发生在城市、经济富裕地区的婚约财产给付也应当按附解除条件赠与判断适用,若以此加以区分显不公平,且与平等原则相违,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婚约财产给付的返还皆没有以此加以区别,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履行结婚的,婚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以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他方请求返还其向他方所赠与的作为婚约的标志所给予的物,《法国民法典》规定:一切为婚姻所为之赠与,如婚姻不发生时,均归失效,《瑞士民法典》规定:如果终止婚约,婚约双方要请求返还各自的赠与物。
    因此,“彩礼”、“结婚前给付对方的财物”表述皆不准确,符合法理的表述应为,以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婚姻不发生时,应当返还。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朔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