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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1年入股某一家集团装饰公司,在某地级市注册公是有限公司,我占股18%,我是第二责任人,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公司至今经营第八个年头,2015年我去开发了另一家公司,与此集团公司有股权关系,与该有限公司没有股权关系,2018年3月份我发现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了该集团公司某省某市分公司,变更时没有通知我,现在要求我去签字注销原来有限公司,请问律师我该如何保护我的股权,分公司注册上,法人是负责人,这种事情我的股份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我要求对方把我的股权弄清楚给我一个交待,我可以去签字请问律师我该如何保护我的股权,分公司注册上,法人是负责人,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合同纠纷 2019-06-15 2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 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法人代表不是只能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n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注册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注册地址条件
    公司注册地址与一般的个体工商户的要求是不同的,上海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性质的,住宅是不能作为注册地址之用的。
    上海注册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2、公司注册资本条件
    注册公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二人及以上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3万元人民币。
    特殊行业需符合行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必须符合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
    股东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注册资本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后,方能登记入工商注册信息。
    3、企业经营范围条件
    在上海注册公司,公司经营范围须写在营业执照上。普通的产品销售及咨询服务可以直接写入经营范围,但特殊行业或产品需办理行业许可证后,方能写入经营范围。
    比如,食品销售就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公司股东、法人代表要求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必须有身份证,且在工商及税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关于这股东等的详细要求规定,可参考工商局的《企业告知承诺书》。
    5、财务人员要求
    公司注册完成后,每个月需做帐和报税,因而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在发票购买时,需办理“发票管理员证”。
    6、公司帐户条件
    在公司注册期间,需开设公司临时验资帐户,股东将注册资本打入帐户,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公司注册完成后,还需开设公司基本帐户及纳税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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