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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等伋鉴定书,九级伤残,至今没有享受到伤残补助金。其次单位对我的债郊工资一直按照病休人员对待,请问咋解决我有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等伋鉴定书,九级伤残,至今没有享受到伤残补助金。

劳动纠纷 2019-04-13 06: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和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二是职工经治疗后,发现确实是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工伤职工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未评上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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