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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提出借我的名义在武汉买房,因为享有第一套房只付30%首付的优惠政策,但贷款买房,如果房贷对方还不起,我作为贷款人如何提前避免自己风险?借名买房提前签订协议规范双方行为的话在哪种机构进行公证?如果房贷对方还不起,我作为贷款人如何提前避免自己风险?借名买房提前签订协议规范双方行为的话在哪种机构进行公证?

刑事辩护 2019-06-14 1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银行贷款买房条件:
    1、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房口;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银行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材料
    1、贷款申请表;
    2、认购协议书或买卖合同;
    3、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外籍人士的护照、台湾人士的通行证和户籍本、港澳的身份证、回乡证、工作证。
    婚姻证明指购房人及配偶的所在国注册证明,
    4、收入证明(包括税单、银行存款记录及雇主确认书)。
  • 借名购房是有很多方面的风险,原则性来说不建议客户借名购房。除此之外,借名买房人可能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法律更不保护这种行为。
    如果是因办理贷款困难这种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法官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最后,实际出资人应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
    一旦出现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出资人至少可以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孙莹
  • 严格意义上来说,买房首付是不可以贷款的。首付就是买房子时第一期付款。买房子时不能全部贷款。要先付一部分,余下的从银行贷款。现在的要求是付房款的30%。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一部分首付,就是预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证明你有还款能力。

      根据国家贷款买房政策的规定,购房者购买首套房需要先准备30%的首付款才能申请贷款买房,购房者购买二套房,需要准备60%的首付款才能申请到银行住房贷款。

  • 一、买房过不了户可以先去公证处公证的,但是公证书不能代表买方对该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及处分权的,房产证才是房屋所有权的最有效的法律凭证。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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