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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不知道有什么,咨询一下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有什么呢

劳动纠纷 2018-07-26 0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相关问题解答具体如下: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90天,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犯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上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l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 女职工的特别保护: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amp;lt;劳动法amp;和amp;lt;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amp;: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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