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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已给公司。但公司没有及时停保,多交一个月社保,要求我全额给付。我不给可以吗

劳动纠纷 2019-04-27 2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社保个人账户的是独立自然人在当地社保中心开办的个人名义的以社会保险为福利待遇的个人账户号。以广州为例:广州社保个人账户——医疗账户的钱怎么查?  说明:广州社保个人账户的钱包括医疗账户的钱和养老账户的钱  医疗账户的钱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
    一、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  个人所缴的医疗保险金为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  说明:广州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标准范围为: 最低:2725元/月-——最高:13623元/月  。 第二,用人单位规定缴纳的纳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是按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1%打入你的个人账户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是按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
    1.4%打入你的个人账户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是按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
    1.7%打入你的个人账户  举例:①如果你今年30周岁,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公共是400元,这个400元是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那公司规定纳入你个人账户的钱为400×1%=40元  怎么知道交了多少钱的基本养老保险?  备注:广州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541元。  养老账户的钱主要组成:  分二种不同的情况  a、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也就是低于2724元的。就按照工资的按60%缴纳,单位20%、个人8%,其中共11%划入个人帐户(单位3%、个人8%)  举例:如果小王的工资为2500元,则他划入个人账户的钱为:公司缴纳的费用+个人缴纳的费用=(2500×60%×20%×3%)+(2500×60%×8%)=9元+120元=129元  b、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以上部分不计征,单位20%、个人8%,其中共11%划入个人帐户(单位3%、个人8%)   
    3、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在哪些方面使用呢?  第一,本人的门诊、急诊费用。  第二,定点药店的药费。  第三,住院自己需要承担的部分。包括起付线和自己承担的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第
    四、不够用的部分全部由自己负担。  特别提醒:以上均为有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的计算方法,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为
    7.5%,退休之前没有个人账户。
  • 工伤保险赔偿给个人,至于赔偿多少,要看你评定的伤残等级,以及当地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赔偿内容包括,医药费,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首先,给您交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您有权要求公司为您补交社保,且如果您因公司未交社保而离职的,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您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您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公司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自用工之日的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但如果您主张公司伪造劳动合同的,您需要证明该签名是伪造,且您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您的入职时间以及工资水平,您举证会有一定的麻烦。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这个原因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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