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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7年10月在陕西咸阳XX经中介与房主达成购房意向,并支付定金4万,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2018年他的房屋契税满两年后过户,11月初,房主要求我提前支付他房款,不然就不卖了,后来经我给他涨价,又重新签订定金合同,他表示绝对不再反悔了,期间我办军队公积金贷款等手续,3月份与房主联系,他表示4月1号从海南回来第二天就可以过户了,结果我等来的是他再次反悔,表示他儿子不同意,不卖了。其实是因为这几个月房价上涨了近2000。这样一来我的损失就很大,请问我能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如何主张,如何举证?并支付定金4万,签订了定金合同,又重新签订定金合同,请问我能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如何举证?

房产纠纷 2019-04-10 1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反悔的话属于违约。《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 房产证没办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申请。但是买卖住房,是由双方签字办理了合同的。卖家违约,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维权。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主张。由于定金的数额不能由当事人无限制约定,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守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对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定金超过实际损失,违约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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