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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和一所私立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不想去,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2-25 0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员工和私立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法律分析:私立学校签署的劳动合同除了竞业禁止和培训期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的情况一律不得约定违约金。就算约定了也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如果确有劳动者违约的,需要依法支付对应的违约金。但是除了竞业禁止和培训期以外,其他情况下签署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不需要赔偿。这种情况也是违背了我国法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正常都要交的,具体可以先试探校方,校方不答应的话,就协商。但如果私立学校没有给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以及没有和学校签订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就不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说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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