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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教育机构申请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作为受害者和债权人应该要怎么做进行维权,属于欺诈吗?

教育 2018-07-26 0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的财务处理的原则具体有:
    1. 合法性原则。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仅仅要在破产财产、债权及其分配顺序等方面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还要在很多具体的重要工作环节上,比如清算组人员变更、破产财产估价、会计人员的聘用、财产分配的比例等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后才能实行。  
    2. 收付实现制原则。清算过程中的财产变现收入以及清算费用的支出,都可纳入一个会计期间,而不按其发生的时间先后划分。在此情况下收支不存在跨期的问题,可见破产清算必须采取收付实现制。  
    3. 成本原则。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对企业的财产按照可变现净值进行会计计价,不再按照账面价值反映。对于不具备偿债条件的资产应转化为费用,并根据财产变现后的数额偿付企业所欠债务。  
    4. 变现最大化原则。首先,在清算期间内力求将破产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其次,在进行变现时,要寻求市场价值与清算期限的最优匹配。此外,在变卖财产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变卖原则,防止私下低价买卖;坚持整体变卖原则,实现破产财产的整体功能;坚持对价从优原则,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  
    5. 公平偿债原则。第一,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在前一顺序的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情况下,不能对后一顺序的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当破产财产不足,无法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进行全额清偿时,应测算清偿比例,按该比例对同一顺序债权人进行清偿。另外,清算会计必须对清算损益进行严格计算,虽然对清算收入、清算费用不要求严格配比,但必须清楚地划分清算费用和非清算费用。本质上讲,清算费用是一种共益性费用,即企业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等,不是直接的共益性费用,应进行单独核算避免人为扩大清算费用,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如何申请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


    9、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0、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
    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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