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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结婚一年,没结婚证彩礼用在买家装和生活日用上,但我没有证据,现在男方提出分手,要我退还所以彩礼,三金,还有婚前給我花的酒席,婚莎照钱,这些退还吗?退多少合适我结婚一年,没领结婚证,彩礼用在买家装和生活日用上,三金,这些退还吗?退多少合适

离婚 2019-04-16 16: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彩礼的范围及返还
      建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一般有聘金、见面礼、折娘衣、酒水钱和金器,《意见》对于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财物给付形式那此属彩礼没有界定,根据附条件赠与说的法律特征,判断依据为给付此项财物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为了培养、增进感情的给付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给付财物时不会明说更没有书面合同表达心理状态,是默示意思表示,判断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给付的时空,财物的价值,依社会一般观念为之,如聘金,较大数额的见面礼,按女方提供的礼单给付的各种财物就是附有条件的,而双方父母给付的小额礼物,男女双方非正式情况互赠的礼物就没有附有条件。
    因此,彩礼没有固定的名称和范围,而是根据上述方法判断之。
  •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未登记结婚的,彩礼应予返还。虽然诉讼时,女方述称彩礼已经转化成结婚用品,但从普通离婚纠纷的处理来看,女方陪嫁一般是作为其婚前财产处理的,因此彩礼与陪嫁物品应互返。而陪嫁物品显然超过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为结婚这个目的所采购,婚约取消,女方亦有损耗,因此动员男方适当分担,减少损失。
  • 1,《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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