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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三个哥哥一个姐姐,父亲和母亲是二婚,他们结婚以后生了我,哥哥是父亲的孩子,姐姐是妈妈的孩子,现在两个老人已经分居好多年了,父亲没有给过妈妈生活费,他们感情也不是太好,他们没有房子,父亲的退休金4000,妈妈只是近几年才有点政府给发的每个月360块的养老金,这个远远不够她租房子的费用,她还要生活费,现在妈妈的生活费用由我来负担,这么多年三个哥哥一直就是说他们负担父亲,我和姐姐负担妈妈,现在父亲的生活上遇到好多麻烦,哥哥们提出来让我和他们照顾父亲,但是他们没有提到过妈妈的赡养问题,也说赡养父亲是我的责任,我也想帮他们照顾父亲,但是我还有妈妈需要照顾,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谢谢他们结婚以后生了我,但是他们没有提到过妈妈的赡养问题,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

继承 2019-04-18 08: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其次,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指子女对父母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遗弃父母,指子女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父母,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遗弃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按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人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所在省的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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