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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商标被盗用和侵权了,有证据显示使用时间已长达三年,每日销售量也惊人,这如果我要起诉,你们会以何种方式帮我诉讼和争取赔偿的?你们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何我地商标被盗用和侵权了,你们会以何种方式帮我诉讼和争取赔偿的?你们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何

2019-04-12 1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商标侵权诉承担责任:停止侵权的行为,明知是侵权行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情节严重,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权的4个要素: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4、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应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呢?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商标律师认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权利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此外,上述三类人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
    (4)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5)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
    二、侵权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侵权的商品实物
    (2)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
    (3)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
    三、赔偿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一般分为两种: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等)等证据。由于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直接举证损失金额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益,所以赔偿数额一般都由法院进行裁定。
  •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一般原则:   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及其 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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