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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坚决反对。但还是一意孤行当担保人,担保人生病死了,债务人跑了,债权人向担保人的家人讨债,有效吗?

债权债务 2019-04-30 14: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欠钱还没开始还时,债权人发生意外确认死亡后,不管什么时候开始还钱,都将直接影响这笔债权的诉讼时效。那么,这个时候怎么计算诉讼时效,首先要判断债权人的继承人是否知情。
      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死亡之后,跟债务人还有债权的,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由其直接找债务人主张还款。
      但是,债权人的继承人追款时,也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具体按照以下的规定来:
      
    1、继承人对债权不知情
      因为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这笔债权的存在,所以法律上为保护债权人一方利益,将中止计算债权的诉讼时效。
      所以,债务人发现债权人死亡的,并且其继承人也不知道有这笔债的,也不要认为就此不再负担还款义务了,等到继承人发现债权,还是可以继续追偿的。
      
    2、继承人对债权知情
      
    (1)约定了还款期限
      继承人对债权知情,并且也知道几时可以要求还钱的,那么对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计算,将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的话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2)未约定还款期限
      将按照诉讼时效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人可以随时要求还钱,但是最长也就20年保护期限。
      所以,如果没约定还款期限的,继承人既然知道了,也不要怠于主张权利,及时去要去对方还钱。
      另外,虽然是没确定还款的时间,但是债务人跟继承人要求不还钱了的,那么也要注意接下来是按照2年的诉讼时效计算。具体而言,就从债务人拒绝还钱之日起计算。
  • 担保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物的担保可能涉及:抵押。
    (1)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在债务人出现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抵押人行使抵押权,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经过债权强制执行公证,可以请求法院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变卖受偿。

  • 1、债务人在全部清偿前,债权人有权要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债务人应当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如逾期未全额履行,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如债务人与债权人有清偿协议,且债务人正在按清偿协议履行的,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3、《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 欠款人跑了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欠款偿还义务。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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