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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欺诈行为有什么?

消费者维权 2024-03-09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遭遇价格欺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价格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或采取的价格手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欺诈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部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法律依据:《中化人民价格法》 第十四条 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 你好,发生价格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为基数赔付一倍。所以超市应收回商品并赔偿消费者
    9.9元。赔偿10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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