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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国家开放大学的学费可以退吗
需要与所说学校进行协商处理的,也得结合你方主张解除教育合同关系及返还费用之主张在事实上、法律上是否具有依据的
连江涛律师 连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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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团申请书中的本人经历的学校写错了怎么办
入团申请书中的学校经历写错,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更正错误、提交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书。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错误程度和团组织的具体要求来定。如错误较小,可更正错误并附上说明;如错误较大或需补充材料,可提交补充材料;如错误严重或团组织要求重新提交,则需重新填写申请书。
装好了我不放心又要来电子合同仔细一看里面霸王条款太多,我现在要终止合同,我现在该怎么办?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如果您不同意安装的,是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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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的板栗树倍多少钱
你好,要进行评估的
商洛委托律师咨询价格是多少
律师函收费标准,根据函件涉及标的以及律师风险计算收费,不过大体的价格一般都是在1000~2000块钱左右。但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 律师函具体收费,需结合案情、标的、寄发时间和实际工作量综合考虑确定。 一般在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具体需要面议。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交了定金,能退吗
租了一家店,交了定金,现在不想租了,能退吗,
民法典中定金不要超过合同总价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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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约公司租的车出了事故,网约公司让我交保险上浮费?
我想问一下,我在网约公司租的车出了事故,网约公司让我交保险上浮费
我父亲昨天在驾校报名,今天去退费说要扣30%的违约金
您好,我父亲昨天在驾校报名,今天去退费说要扣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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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单位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及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进行详述,并分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1.对于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另外,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犯罪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罚金数额计算及执行对象、法律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个人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个人犯罪主体通常指自然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直接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犯罪: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包括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和财产刑(罚金)。-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承担。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单位犯罪中,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同时面临罚金刑,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自由刑。3.罚金数额计算及执行对象不同-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的罚金,按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一定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计算,直接针对犯罪行为人个人财产执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同样按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但执行对象是单位的财产。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按照个人犯罪的罚金计算方法,针对其个人财产执行。4.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不同-个人犯罪:对个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通常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除了遵循一般刑事案件的程序外,还可能涉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在侦查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的决策过程、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在起诉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可能需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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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坡律师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涉及的14种罪名的定罪与量刑
三百三十八条):定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定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造成环境污染。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定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环境污染。量刑:参照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量刑标准。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定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定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定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7.非法狩猎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定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量刑: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相同。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定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定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特别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定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定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量刑:与盗伐林木罪相同。1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定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4.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定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各罪名的定罪与量刑,均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情节严重的,通常会处以更重的刑罚,包括增加刑期、提高罚金数额等。同时,部分罪名还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此类犯罪行为将处以更严厉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具体案情,如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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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以社保缴纳记录为准吗?
动者缴纳社保的记录不一定就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原因在于:目前实践中有很多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费,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也就是常说的“社保挂靠”。此外,社保缴费记录仅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参考,不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充分证据,不能仅依据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企业支付劳动报酬,而实际用工才是评判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劳动关系才会真正建立。在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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