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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 2024-03-09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
    2、占有的条件不同。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
    质押权与留置权法律效力:留置权的效力优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有两个区别: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成立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哪些共同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是比较显而易见的,可以从其性质、标的物、具体实行条件等方面区分,共同点则可以从为确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权力以及不履行时的受偿权来理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不同: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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