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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1月应聘进入事业单位就职工勤岗位水电工,2013年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后勤控制数岗位,我又通过考试应聘上岗。2018年1月单位改制,把后勤服务打包转给物业公司统一管理,撤销工勤岗位水电工,而且不给我转岗,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的合同到期时间是2019年6月。 单位领导说我是后勤控制数,不是实名编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补偿我一年一个月基本工资就可以了(不是一年的全部收入的平均工资)。 今年2月28日开会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书面通知给我。3月把补偿金给了我,说帮我办理离职手续,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我的失业手续还没办下来,还说要等到五月之后。 请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不给我转岗,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9-06-05 09: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离职可能会发生劳动纠纷,对于这些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员工上岗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
    82、
    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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