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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借款人以诈骗罪被判刑,有两个担保人是连带责任,法律能免除担保责任吗?A

债权债务 2019-04-17 2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担保人明知贷款人为的是诈骗,而提供担保,可能会成为共犯,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也可能因为存在资料作假等,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这个要看债务人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罪,则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其理由是根据最高院的两个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借”四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1994]25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借款人携款外逃,未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诈行为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也不能据此认定作为以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保证人履行合同。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较无偿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更多的义务。保证人提出自己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号函效力问题,查该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一起。从以上两个复函可以看出,债务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判断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的依据。 其法条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债务人构成诈骗,则主合同无效。在此情形下,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你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那么,你仍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至于诈骗与否的问题,并不是按常人的理解,需要由法院作出认定。以上是对于您的疑问借款合同借款人诈骗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的解答
  • 进行维权之先了解诈骗罪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2)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非法目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因此,借款人向多人隐瞒借款原因,只要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构成刑法上规定的诈骗罪的。
  • 根据《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上述规定,担保人有可能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情况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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