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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上班2天半后就造成脚受伤,所有医疗费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生活费照发起走。该工人出院后,向劳务公司索赔24个月误工费及18个月护理费,请问合理吗?该工人向劳务公司隐瞒之前腿受过伤。工地工人,上班2天半后就造成脚受伤,所有医疗费全由劳务公司承担

劳动纠纷 2019-04-19 22: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工地上受伤的,如果认定为工伤的,等病情稳定以后,劳动者可以携带工伤认定书、病例资料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一定的赔偿。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 若你们认为医院方有责任,建议你们马上去封存病历。然后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马上起诉。 另外如果你担心封存病历不可靠,那么你可以要求复印病历并加盖医院的印章。强烈建议使用封存病历的方式。
  • 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的,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所伤情或伤残等级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计算。  例如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在工地工作后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则可以依法获得包括误工费在内的下列各项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社保支付)
    3、交通食宿费:按实际发生(社保支付)
    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
    5、护理费:住院天数×当地护工标准(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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