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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姐弟三个,我和二妹已出嫁,弟弟未婚,弟弟在上班途中,工地搬迁途中车祸离世,其公司应给予我父母如何的赔偿弟弟未婚,弟弟在上班途中,工地搬迁途中车祸离世,其公司应给予我父母如何的赔偿

继承 2019-04-20 11: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二)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五)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六)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 上班途中,车祸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员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按工伤待遇的法定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上班途中遇车祸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缺一不可。职工上班途中出车祸,本人主责,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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