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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月份签了合同,签半年,五月份我打算申请离职,但是合同里面有写未到合同期离职的扣除半个月工资。这属于正法的吗?还是我可以去劳动局举报?五月份我打算申请离职,这属于正法的吗?还是我可以去劳动局举报?

劳动纠纷 2019-04-28 0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员工主动申请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发放。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员工离职时办理完所有的离职交接手续后,公司应在手续办理完毕当日给员工核发所有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报酬只要在劳动者实际参加了劳动就应该获得,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不影响合同履行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
  • 要想达到最佳的举报效果,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2)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举报人(组织和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举报人有责任客观的陈述违法事实,将举报的违法事实起因、过程、时间、涉及人员、有关证据、后果提供给办案人员。而且,举报人不必担心会遭到用人单位的报复,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为举报人保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应当支付到离职之日止,一般应在3日内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结清工资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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