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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员工,我于1983年参加工作,1990年被单位除名在除名以前的的工龄y以计祘吗?

其他 2024-03-20 16: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工龄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 单位除名后以前的工龄是否还有,视情况而定:
    1、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和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办法应该是一致的,如果被单位除名之前没有受过开除处分,被除名前的工龄,可以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该部分员工,单位除名后以前的工龄一般是存在的;
    2、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曾经受过开除处分,连续工龄就只能从受开除处分或刑满释放再次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按规定,被开除、被判刑人员其工龄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
    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是单位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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