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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已发尸体处理通知书,如处理完尸体,会对调解赔偿产生影响嘛

调解 2019-04-12 16: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交通肇事发生事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数额根据伤残者的户口、实际损失的票据、月收入、误工时间、伤残等级、被抚养人年龄、当地统计数据等综合计算,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 交通肇事后造成人员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是要被判处刑事处罚的。那么,在肇事后自动投案的,可以减轻刑罚。肇事后自动投案认定: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 1、首先,如果协商赔偿事宜,必然涉及责任承担问题,如果没有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责任问题很难达成一致,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2、其次,如果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司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3、再次,赔偿主要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要跟责任、年龄、户口等确定;
    4、最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将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涉及法律以及诉讼技巧,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或面谈。
  • 交通事故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双方协商、交警队调解、法院起诉三种方式,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一般可采取以下解决方式:
      
    一、事故对双方造成的实际损害较小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无需报警,;
      
    二、事故造成一方或多方较大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警由交警调解处理;
      
    三、事故造成一方或多方重大损失,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交警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起诉解决。向法院起诉时一般以肇事方和车辆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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